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构建新型政商关系,规范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工作纪律,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试行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纪律规定。
一是明确现场检查范围。现场检查,指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现场检查,主要包括由上级组织、委托的飞行检查、跟踪检查等公务活动;市局组织的日常监督、“双随机”检查、许可认证、检验检测等公务活动以及专项行动、重大活动保障、应急处置等与监管相对人直接接触的公务活动。
二是明确严禁八类行为。即严禁对企业故意刁难、推诿扯皮,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;严禁收受企业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等财物,参加企业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,以及接受企业邀请出入私人会所;严禁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;严禁未经批准参加企业各类庆典活动等八类活动。
三是明确经批准可参加的活动。明确经过批准,可以参加旨在交流信息、听取意见、推动发展等四类活动。
四是明确程序要求。要求到企业开展现场检查,不得接受企业安排吃请,原则上不在企业食堂用餐,确需在企业食堂用餐的,需经处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,并按实自行支付用餐费用。
五是明确纪律处分规定。如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工作纪律,将依据有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以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执行公务结束后,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相关报表,每月公示汇总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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